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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所约束的主要是贸易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协定或文件涉及到税收问题,但不可否认税收优惠是一种常见的补贴类型,税收优惠性补贴包括补贴与税收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直至WTO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首次给出补贴的法律定义,即补贴由补贴提供者、财政资助和授予一项利益这三个要素构成,因此判断一项优惠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应考虑其是否满足这三项要素。就税收优惠而言,首先它无疑属于协定所列的财政资助之一。协议中的补贴类型可以分为禁止补贴和可诉补贴。之所以被列为禁止性补贴,因为这些措施直接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可诉性贴只有当其是具体的并且对成员有负面影响时,才会通过反补贴措施进行监管。而且,由于直接税和间接税本身的区别,SCM协定对于直接税和间接税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总体上而言直接税优惠措施更容易构成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WTO贸易摩擦中税收优惠相关的争端也确实占有很大比重。欧共体与美国的外国销售公司案就是主要针对美国的税收措施,这一案件从GATT打到WTO前后持续了近40年。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案所作的分析和认定,无论是对于我国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措施还是在应对WTO其他成员方所提起的争端,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就税收优惠是否构成补贴做了详细的分析和介绍,从而发现税收优惠构成何种类型的补贴以及在补贴规则下的利益认定。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补贴方面的国际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在所有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占了很大一部分,如特定的减税和免税或与进出口相关的税收优惠。本文介绍了我国税收优惠的概况及其与WTO补贴规则的相容性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试图分析这种矛盾背后的主要原因。本文发现,我国的税收优惠与WTO的补贴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我国对税收优惠的态度是国家导向、工具主义的,对税收优惠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内部法律控制。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与WTO其他成员方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独特性。因此,本文从提高在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在WTO体系下的合规性出发,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一方面,通过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形成更加完备和法治化的税收立法体系。具体而言就是引入税收优惠制度,加强对税收优惠措施制定的事前评估和事后控制;针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改进以符合WTO补贴规则的要求、减少被诉诸WTO争端解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通过积极参与WTO各项谈判,推动补贴规则完善,为我国争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