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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强调,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创新,又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公务员制度关系着我们党的生死存亡,只有科学、民主的用人制度才能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公平公正、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公务员制度不仅要着眼于公务员的权力约束,也要着眼于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因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另一方面也就是上级权力机关的权力运行,因此,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原本膨胀的行政权力更加失控,越权行政,恣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不作为,不遵守法定程序等现象在实践中相当普遍。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加大对行政监督的力度,以规范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于是,人们普遍着眼于如何控制公务员的行政权力。其实不然,当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务员的社会生活,或者人事管理行为涉及到了公务员的基本宪法性权利,就应对其实行权利救济。行政法是研究在本质上属于行政的法,我们不仅要研究现在行政法制度上已经规定了的条款内容,更要着眼于涉及到行政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寻求解决的方法,然后使之行政法化,因此,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虽然行政法中已有规定,但新的利益冲突、化解要求我们对其足够重视。目前我国《公务员法》给出的救济方式为申诉、控告、复核,救济机关为原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这三个救济机关,均为行政机关,道格拉斯曾说过“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因此,公务员权利救济就面临如此尴尬的局面,行政机关的决定由自己或者其上级机关判断,这显然有违公正的初衷。当然,我国法律采用了这种救济方式是由我国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及其特殊国情决定的。本文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内涵入手,通过界定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功能及其产生的社会效益指出救济的重要性。考察过各国历史上及现在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后,吸收其合理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通过本土化整合为我所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从解放前的历史渊源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几次变革,凸显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特色。当然,历史的源流是不可断割的,无论研究哪个社会现象,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深厚的文化积淀都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本文试图经过努力,创建一个理论完善又符合现实的救济体系。十七大指出:我们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民主法治位列第一,可以说是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才能被广泛调动。要做到民主法治,具体到本文,我们不得不直面这种不够独立、笼统模糊的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