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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界一直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法律本身及法律效力来源都基于道德存在。直至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即分离命题。从边沁、奥斯丁到凯尔森,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为法律客观、独立的发展作出不懈努力。二战之后,对“纳粹”的审判以及拉德布鲁赫转投自然法学,无疑对实证主义法学是一场沉重的打击。面对实证主义理论频临困境之地的情况,哈特以实证主义的立场,主张法律的“规则论”,并对传统实证主义法学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观点予以修正,巧妙的提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哈特同时回应了同时代学者对于实证主义法的责难,开创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本文深入并系统的分析了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重点阐述分离命题的内容,并详细介绍哈特与同时代三位学者的重要学术论战。以期待从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思想中得到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启示,为推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