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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艾滋病病毒的迅速传播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的侵害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逐渐成为当代各国所普遍面临的现实问题。如在美国,自1981年艾滋病病毒被首次发现以来,鉴于艾滋病病毒的危害,美国无论是临床医学领域还是公共安全领域等都极为重视对于艾滋病病毒本身的研究和艾滋病病人以及艾滋病病人社会行为的规范调整,特别是通过法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本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相应违法行为进行规范调整方面,相关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比较充分和发达,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极大的得到了遏制,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实现有了较为可靠合理的依据和保证,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本身的合法权益也被充分的顾及。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使得我国社会在艾滋病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被发现以后,并没有对艾滋病本身存在的全面的认识,这导致相应的法律实践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在嗣后的几十年里面,艾滋病的传播并未被有效控制,时至今日,艾滋病问题在中国的生活实践中日益严重。其中处于核心的问题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社会生活实践当中屡被歧视,他们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被尊重,艾滋病歧视现象严重;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因为艾滋病本身的特殊性,很难依据现行法律体系所确立的规范调整方法而得到合适的处理。有这两者共同作用所导致的问题是,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和扩散对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和社会的秩序形成严重的威胁。研究目的:分析当前我国法律实践中关于调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相关法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他们所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调整,提供切实可行的分析和解决思路。研究方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对中国艾滋病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关于调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研究内容:本文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一个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整和规制。对此,文章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三章内容:第一章:主要从历史和实证分析的角度讲述了艾滋病在我国的传播扩散以及相应法律规范在不同时期调整的特点。对此,文章依据艾滋病被发现后相应法律规范在不同时期调整的特点而将相应法律的调整区分为三个阶段,即向外防御为主的艾滋病立法实践、对内控制为主的法律实践以及平等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立法实践。由于我国艾滋病立法自始即未正确认识到艾滋病本身传播的特点,因此导致相应的法律实践一开始即走入误区,并未实现法律预设的防治目的。为此,文章分析了这一期间艾滋病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二章: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为出发点,文章主要从隐私权保护的界限和歧视禁止原则的确立两个角度来分析。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隐私权的充分保护,是他们从事正常的社会生活的前提条件,是避免被社会中其他主体歧视的必要条件;而歧视禁止原则则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患病隐私被他人知晓之后,他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歧视。文章认为,特定情形下,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主体如果因为歧视而拒绝为特定行为,则构成义务的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文章于此还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婚姻缔结权的承认和保护为例,说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其权利行使时应尽的注意义务。第三章: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行为人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文章主要从艾滋病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予以规范处理,才能够满足罪责相等原则,并以此有效震慑相应犯罪行为;分析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羁押以及收监等,应当充分考虑艾滋病的传染性特征和不能治愈且致命的特征,将相应行为人单独关押等,由此保证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上,使得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秩序得以维护。结论:整体来说,对于艾滋病的防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格规范两个方面互为表里,不能顾此失彼或者仅侧重一方而忽视另外一方。其中,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合法利益的维护,使他们能够参与正常的社会关系,不仅是实现人之尊严的必须,也可以有效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对于社会的仇视并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实现他人利益和社会社会利益的维护;而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违法犯罪行为行为的适当规范与制裁,则可以通过威慑尽可能的降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违法犯罪率,从而使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偏见以及由此导致的歧视也相应的降低,进而有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的平等对待和合法利益的实现,而这最终也有助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