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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只要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这之后即不允许赠与人任意将其撤销,特别是对出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合同而言,更是如此。但因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出于平衡双方利益之考虑,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撤销权,这种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那么对于捐赠合同,我们认为,应当适用法定撤销权。但是,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尤其是在捐赠合同撤销权方面,相关规定不仅很少而且不甚含糊。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港方撤资案”为例,在简单介绍了案情之后,抓住关键提出了案件的焦点问题所在。之后着手对案例进行逐层分析,首先将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运用到该案例,经过一步步分析,得出任意撤销权不能适用的结论。接着,在此基础上层层紧扣,引出了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经过对法定撤销权的简单分析和与任意撤销权比较之后,得出了本案应当适用法定撤销权之结论。然后重点对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进行了阐述,特别是对与本案相契合的“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这一情形进行了详细论述,与此同时,笔者还引用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相关立法中的做法来证实自己的观点。最后,在回顾和反思案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捐赠合同撤销权的一些建议,试图使捐赠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更加有据可循,使撤销捐赠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更加合理化,从而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进而力争为我国捐赠合同理论和制度的完善以及公益捐赠事业的良好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在引言的基础上引出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在前一部分的基础上,逐步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经过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本案并不适用任意撤销权;第三部分在排除了任意撤销权适用的可能性之后,自然而然地进入到对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的分析,由此得出结论,本案中港方行使的正是法定撤销权;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本案中港方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理依据进行分析,特别是对本案涉及到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情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另外,还将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引入进来,作为论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时也为后文提出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之完善的建议提供有益地参考和借鉴;第五部分则回归案例,在回顾和反思本案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完善捐赠财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捐赠合同特别是其撤销权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