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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技术的革新,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通信技术及云计算方法专利,这些方法专利区别于传统的产品或生产方法专利,其特征表现为需要由多方主体共同完成。由于专利侵权判定以全面覆盖为原则,在多方分别完成部分步骤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一方实施了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人难以证明任何一方构成专利直接侵权,而适用共同侵权理论与引诱侵权理论又存在诸多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问题需要探讨与解决。美国对于多步骤方法专利拆分侵权有着较为成熟的司法经验,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美国判例规则的梳理与总结,对我国的多步骤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规则给出一些启示与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提出了多方参与多步骤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的困境。以中国多步骤方法专利实例为引子指出了多步骤方法专利在拆分侵权判定时的特殊性,并阐述了为何《侵权责任法》下的共同侵权理论以及引诱侵权理论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多步骤方法专利的拆分侵权判定,以及我国构建专利引诱侵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及第三章为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第二章以时间轴为脉络,梳理了自1952年美国专利法颁布之前至2012年的美国司法判例,主要分析了1952年美国专利法颁布之后的判例规则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并将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关于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的规则演进做出了归纳。笔者试图以此为鉴,探索出适用于我国的多步骤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规则。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我国多步骤方法专利拆分侵权判定规则的构建建议。将拆分侵权分为涉及关联行为人的拆分侵权与涉及无辜行为人的拆分侵权,提出(1)当涉及关联行为人时应当适用共同侵权理论并明确适用共同侵权理论判定构成侵权的前提所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2)当涉及无辜行为人时应当适用引诱侵权理论,即使不存在直接侵权,只要引诱人满足了全部的要件依然应当认定为侵权成立。结语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做出简要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