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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今天,矿产资源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矿业因具有“高污染、高消耗”的固有特点,其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矿山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矿山环境问题的直接“元凶”固然是矿山企业,但是,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矿山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矿山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失灵”既体现为政府决策不当,亦表现为政府环境监管不力,还体现为政府调控机制的不完善。因此,可通过转变矿山环境治理理念、明确矿山环境立法中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调控机制、建立矿山环境治理行政执法机制,以及健全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来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中的政府环境责任。 本论文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概说”,介绍了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内容、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体系及理论来源; 第二部分“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评析”,分析了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第三部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建议”,从立法理念和法律规定两方面的完善出发,引入和确立了新的矿山环境治理理念,借鉴国外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与实践经验,提出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矿山环境立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的有关具体内容; 第四部分“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依据上文归纳总结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中政府环境责任实现机制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