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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救济不仅为WTO成员方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同时也为WTO协议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WTO体制内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多。因此,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救济制度及其完善,对我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及有效维护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经济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作者运用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针对多哈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就《谅解书》的修改所提出的建议,结合WTO相关案件,对现行救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律救济的种类、特点、意义。《谅解书》对违反WTO协议下的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救济措施:撤销不符合涵盖协定规定的措施;赔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其特点表现为顺序性、符合性、预期性和非惩罚性。WTO法律救济的意义表现在不仅有利于维护成员方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敦促违法方履行其法定义务和维护国际贸易环境的公平有序。第二部分从五个方面分析了WTO法律救济措施存在的问题。第一,赔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第二,WTO法律救济措施救济不充分。第三,实际受到损害的企业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第四,WTO法律救济的预期性和非惩罚性,使现行制度威慑力不足。第五,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救济时面临更严峻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WTO现行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于赔偿制度的完善,作者提出在《谅解书》中要明确货币赔偿形式,保留赔偿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引入保障货币赔偿执行的赔偿基金制度,对货币赔偿的预期性和赔偿数额时间的确定进行完善,使直接受到损害的企业获得诉诸WTO法律救济的权利。就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完善而言,作者认为,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无顺序地选择报复,利益的抵消或损害水平的确定时间应当提前,禁止报复权的转让和集体报复,将交叉报复的领域扩展至知识产权领域。第四部分探讨WTO借鉴国际法院临时保全措施制度和国内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鉴于各成员不同的政治和经济诉求,对现行体制下救济措施固有的一些缺陷已无法弥补。所以,作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和国内的诉讼时效制度,来防止不法措施在受害方诉诸DSB后继续对受害方造成损失,从而弥补现行救济措施的预期性和非惩罚性所产生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