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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城市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保障,是对市场机制的必要补充,是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利的需要,是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的经验表明,这一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政府对住房领域的干预。1998年我国实施城市住房分类供给制度以来,成果显著,但问题颇多,矛盾集中体现在中低收入者住房的供给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根源在于政府干预失灵。因此,合理确定政府干预界限,进一步改善政府干预方式,积极创新供给模式,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的任务是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推行住房分类供给制度的核心。 关于政府对住房领域的干预,目前从宏观层面对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颇多,但在完全微观和宏、微观交叉的层次上,尤其是在“公”、“私”之间的选择、配置中,还基本没有系统的研究。本文以政府在住房供给领域的干预为主线,探讨政府干预的理论基础及现实依据、回答政府干预的界限、干预的内容、干预的方法以及干预多少等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了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基本理论框架。分析了住房的公共物品属性,界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内涵。阐述了公共物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及其在本文中的运用。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不足及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目标模式。 界定了城市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通过城市居民住房有效需求分析,理清基本需求与超额需求,得出住房需求的一般规律。运用熵权和改进的AHP方法构建住房购买能力评价模型,分析不同收入阶层住房潜在需求能力,进一步划分购、租房需求。以此为依据,界定城市保障性住房需求对象,给出政府与市场界限,为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分类供给体系提供了依据。 构建了城市保障性住房分类供给体系。依据城市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层次性特征,设计分类供给结构。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对各类保障性住房产品及服务公共程度的差异性及其供给的可市场化程度进行分析评价。以评价结果为基准,分析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主体、参与的动力基础、参与范围、优劣势及其供给机制。 提出了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公共治理模式。基于各供给主体参与范围及优劣势,构建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公共治理模型,剖析其内涵特征及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政策目标、机理,依据不同收入层次的保障需求,给出了城市保障性住房分类供给政策。最后在公共治理框架内,对政府的主体地位、政府规模、职能需求、责任维度、参与角色进行界定。 给出了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中政府财政支持的最优规模。在分析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中政府财政职能的基础上,构建了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财政收支模型。在该模型框架内,按财政支出流向,分析供需两种政策的效率和福利效应。以此为基础,围绕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中政府财政支出的目标,运用动态优化技术构建政府财政支出模型,从数理角度,揭示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规律以及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城市住房保障的政策取向。最后,利用聚类分析方法对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区域分类。 最后,以深圳市为实证对象,在对深圳市不同收入居民住房需求分析的基础上,验证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设计的合理有效性,剖析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供给模式创新的经验与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具体建议。 在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大背景下,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已成为当今我国社会经济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中,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短缺问题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供给,对于完善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丰富我国宏观调控理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成果能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