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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害监护权案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同法院对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存有分歧;二是法院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的理解不一致,忽视了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适用。根据侵权人主体身份不同,侵害监护权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侵害监护权;另一类是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侵害监护权。我国侵害监护权案件有四个特点:首先,监护权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侵害监护权侵犯的是监护权的绝对性。其次,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侵害监护权案件中,家庭伦理因素是法院判断侵权成立与否的考虑因素之一。再次,监护人的情感利益损失是损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最后,监护权被侵害时在诉讼中常附有确权的外观。申请撤销监护权的行为侵害监护权,需要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申请人恶意捏造事实并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二是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侵害探望权和侵害监护权二者既有区别,也可能竞合。法院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除考虑家庭伦理因素外,还应当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实务中,法院对于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主要以《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为依据。该条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二是造成亲子关系严重损害。脱离监护并非物理隔绝,不需要考虑被监护人的意志。可以将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和亲子关系淡漠作为亲子关系严重损害的判断情形。举证方式应当便于监护人。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2条。刑事法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持否定态度,民法持肯定态度。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的规定,不允许监护人在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不利于监护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未能正确认识拐卖儿童罪所保护的法益,错将监护人作为拐卖儿童罪中的被害人。监护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