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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近七十年来,我国人口的生育模式和死亡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国之初呈现出出生率和死亡率双高的态势;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大大改善,出生率保持较高水平的同时,人口自然死亡率大大降低。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都呈现较低态势,并开始迈入了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阶段,人口结构呈现出老龄人口规模扩大、老龄化速度加快的趋势,伴随着高龄化、空巢化等特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社会养老中所能发挥的效果甚微,组织化的养老机构本应在养老服务行业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目前发展也存在其局限性。在上述两种养老方式出现困境之时,将老年人所居住的社区作为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阵地,既达到便利老年人的目的,更利于帮助社会解决养老问题。发展社区养老成为政府所面临的现实而迫切的任务。但是,区别于其他养老服务,社区养老作为一种产生于国外、较晚走入我们视野的养老模式,在结合我国历史、现实状况最终为我所用的实践之初必然会面临挑战和阻力。目前,我国大多是依靠行政规章、政策制度来对养老服务行业进行规制,还远远不能达到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的目标,加之体系内部建设也不够完善,甚至出现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的情况,这些都可能使得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混乱,最终必然会大大降低实践过程中的操作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为了能够全面地认识社区的养老模式,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其提供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从而发挥保障老年人群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初衷,本文将从社区养老服务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出发,以面临的法律问题为导向,对其展开论述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法制保障从以对策。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阐述:第一部分,作为引言阐述当前社会老龄趋势下,对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所产生的背景予以阐述,对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未来发展的意义加以分析。通过研究国外社区养老制度的实践发展及制度设计,及对国内关于社区养老的发展现状和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和比较研究。第二部分,从两个方面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的内涵和在我国推行的现实基础两部分。其中内涵部分从社区养老服务的产生与发展历史、概念、内容、特点等角度展开,并将之与相关概念作一辨析,以期对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有更全面深入的剖析。随后,分析了目前我国积极推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的现实基础: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至五部分是本文核心,即提出了社区养老服务过程中最为突出的三个法律问题:事前合同法律问题、事中运行法律问题、事后诉讼法律问题。其中第三部分,分析了社区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立法依据,从不同主体角度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违约责任的认定做了论述,指出了当前我国在寻求社区养老服务合同规范化过程中的不足以及相对应的法律对策。其中第四部分,分析了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和行政执法误区,分别从执法理念、制度落实、监督考核、管理援助等方面入手;同时根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对策。其中第五部分,研究了司法实践过程中因社区养老服务所引起诉讼纠纷案例,总结出了该类诉讼主要争议的焦点,并针对表象探究纠纷产生的原因,发现存在类型化特点。最后根据当前的司法环境和诉讼政策,提出了合法高效解决该类诉讼纠纷的法律对策。最后总结全文,直面当前我国老龄化社会现实,重新审视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现状,结合依法治国大背景,展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