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指定管辖制度,是针对案件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有争议的情况,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特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中相对于地域管辖一般规定的例外,其存在对指导和解决特定案件的管辖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为切入点,试图系统地分析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实践中的不足,为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刑事指定管辖制度进行有益探讨。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以下,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首先,概述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定义,指定管辖制度是管辖制度其中的一种,实质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某一具体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或变更,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其次,刑事指定管辖权作为一种法律授权,必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对当事人和法院两个角度来分析其法律效力,从而总结出指定管辖制度这种指定行为所独具的特点。然后,刑事指定管辖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必须遵循程序法定原则、管辖便利原则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来指导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运行。最后,作为一种程序,必然具有它存在的价值。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实现了程序经济化和高效化,维护和尊重了人权,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第二部分,分析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从立法规定来看,目前只有我国刑事诉讼第26条作为其直接法律依据,由于法律具有原则和抽象性,立法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指定管辖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不具备操作性。从司法现状来看,近几年来,刑事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涉及职级较高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几乎已成为一种趋于固定的模式,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针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指出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刑事审判指定管辖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权限主体不确定;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定理由不够具体;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定程序不规范;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缺乏异议与救济。第三部分,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之上,分别针对刑事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和完善。为了维护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程序的公平正义性,首先,应当明确刑事指定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适用情形详细地罗列出来,进一步规定指定管辖制度可以在再审程序中适用,避免法院随意使用指定管辖制度。其次,确定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权限主体,让公检法各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都有指定管辖权,有利于指定管辖制度在刑事程序上的一致性。再次,完善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定理由,指定管辖理应更多从学理上和法律上得到论证,以保证指定管辖的公正。然后,规范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定程序,应由控方启动指定管辖程序,而且只能指定次数以一次为限,最终由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来指定。最后,建立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异议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