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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是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加入WTO后的中国面对的市场竞争是在更加充分、更加开放、更加广阔的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专利法对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保护企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就必须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实质条件的规定取决于发明创造人、设计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取决于国家宏观技术政策的价值取向,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政策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世界专利制度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参加的和将要参加的国际性条约的影响和制约。 专利实质条件是整个专利法的核心组成部份之一,专利授权程序的审查、无效程序的审查以及专利行政案件的裁判,大多数直接关系到专利实质条件的适用。而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的最基本条件,也是首要标准之一。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并及早地将不为人们所知的新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以促进社会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显然对于人们已经知道的发明创造就没有必要给与专利保护。这也就是专利实质要件新颖性的法理依据。 国内有关专利新颖性的专题性论文、研究报告、判例分析并不多,对国外一些国家的专利实质条件的介绍、分析研究等著作也有限,所以国内目前对专利新颖性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且较难跟上技术日益发展的步伐。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专利实质条件理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实践与法院司法审判实践,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专利的新颖性,以期在理论上丰富我国对专利的新颖性问题的研究,在实践上有益于促进形成准确合理的专利实质条件新颖性审查、判断标准,从而推进建立更加完整有效的保护技术创新的专利制度。 论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专利新颖性的定义及专利新颖性的法理基础。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首先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他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明,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同时换取发明人将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