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公司法调整关联交易的思考

来源 :哈尔滨工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qzhen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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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需要承载正义理念的法律,市场经济是以平等主体间的交易为主的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只有不断消除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广阔的空间,这是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关联交易的主体形式上平等,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掩护下,经济地位实质不平等,他们的交易难以实践公平。任何一个企业在现代的发展中必须仰仗于企业间的通力合作,这也是关联企业的魅力所在,但这种合作必须是源于信任的,必须是基于正义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合作实现的过程中大量关联交易恰恰背离了信任,远离了正义,对合作体系中的弱者予以侵犯。马克思早就从亚里士多德的价值解释中概括指出,在经济学中“正义就是公平的交换”,而“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施”。在关联企业债权人利益保护上,已经受到国外公司法的相当重视,而且发展和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理论学说和实践经验,不论是英美公司法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还是德国股份公司法中的关联企业立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立法例和司法实例。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关联企业的规定上几乎处于空白,因而“关联交易”的规制也就无从谈及。那么,面对关联交易对公平交换构成威胁的可能,法律将如何反映,又将怎样在这方面对正义尽职?本篇论文采取比较的方法对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关联交易的立法进行了评析,力所能及地对这两个问题做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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