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劳资关系领域也不例外,资本及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也同样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国家干预理论、现代政府职能理论及劳权理论为政府介入劳资关系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国家干预理论指出,市场对资本和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失灵”必须依靠政府的“有形之手”予以修正,它表明了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必要性;现代政府职能理论指出,现代政府集政治、经济、社会服务职能于一身,政府介入劳资关系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能之必须;劳权理论表明,劳动者在劳资博弈过程中是弱者,为防止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被侵害,政府需对劳动者予以“偏重”保护。政府介入劳资关系,以超越于劳资双方的第三方身份对不平衡的劳资力量予以平衡,不仅能够促使劳资双方公平博弈,实现资本和劳动要素的有机结合,而且能够体现一国鼓励劳动、尊重劳动的基本社会精神,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纵观我国的劳资关系立法,我国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角色定位经历了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参与者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第三方力量的转变过程。第三方力量的角色定位意味着我国政府不再是劳资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和分配活动,不再实行政府统包统分的劳动就业和分配制度。然而,在我国的劳资关系实践中,政府在劳资关系中作为第三方力量的角色缺位和错位的现象十分严重。具体而言,政府的角色缺位表现如下:首先,劳动立法不完善。较之于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而言,我国关于劳动者权利确认和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缺乏;其次,劳动监察不力。我国劳动监察机关在机构的独立性、人员配置、监察手段、监察力度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最后,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劳资争议不能得以有效解决。政府的角色错位表现如下:在错误的政绩观下,政府偏袒资方;政府控制工会,使得工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政府异化为逐利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美日虽为资本主义国家,但却拥有着非常完备的劳资关系立法。美日劳资关系立法表明,劳资关系的平衡需要政府的介入,但政府介入劳资关系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美国劳资关系法将美国政府的角色定位为社会整体利益代表者、劳资关系平衡者、劳资关系监察者、劳资争议协调者。日本劳资关系法将日本政府的角色定位为劳资利益共同体倡导者、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者、劳资关系平衡者、劳资争议调解者。美日劳资关系立法对我国有着深刻的启示:(1)劳资关系的协调需要政府的介入;(2)政府应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介入劳资关系;(3)政府介入劳资关系旨在实现劳资利益的平衡;(4)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5)政府应当成为和谐劳资关系的引导者。以美日劳资立法为鉴,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角色需予以重新定位。以间接干预原则、弱者利益偏重保护原则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为指导,我国政府在劳资关系中应当扮演和谐劳资关系的引导者、劳资关系的规制者、劳资关系的监察者和劳资争议的仲裁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