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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实际上就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明确相对人作为善意相对人“应当知道”的范畴内容,来规范、保障相对人履行审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直接法律来源,但是,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并未明确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因此,需要对此制度进行明确。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关系较之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分析相对人在担保关系中所承担的风险,即在担保合同出现效力瑕疵并诉诸于公力救济时,由于担保主体均存在逃避承担责任的期待可能性,若担保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对于担保方,基于其选择撤销合同或者拒绝追认合同的期待可能性,使之不必承担替代债务责任;但对于相对人,就必然要承担加重的风险负担——源于债务人的履行不能,及担保方的履行不必。依据我国法律对相对人的司法救济现状,在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制度规范,并提出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另外,在对比分析域外相对人审查义务制度立法例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规则对我国相对人审查义务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分成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概述,主要介绍公司对外担保的概念,担保的法律主体以及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关系,在分析对外担保关系较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之处基础上,概括出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概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制度的概念,并对我国当前对于审查义务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归纳。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制度的现状及不足。鉴于我国立法并未对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进行明确化的规范,因此,在分析相对人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对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中关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的标准、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审查结果,以及未尽审查义务时的法律救济等的规范,结合当前制度存在的争议点,总结出我国现行制度上的不足之处。第三章:域外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的立法例及启示,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的立法例情况,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及我国国情,总结相关立法例对于我国审查义务制度立法上的启示,为完善我国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提供借鉴。第四章: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的建议。在分析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的不足基础上,结合域外关于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立法例情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提出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制度的建议,并结合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