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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的公司。与传统的公司相比,因为其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其无法形成传统意义上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也无法较好地构建监事会。因为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一人公司的股东更加有可能滥用公司法人格,以满足其私利,而这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究如何在现行私法制度下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的主体内容大致如下。(1)一人公司债权人私法保护问题的特殊性与法理基础。通过进行相关研究,可以发现一人公司缺乏监督机制的治理结构和股东与公司极易混同的特性是其容易危害债权人利益的两大关键问题,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探寻解决办法。(2)一人公司债权人私法保护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情况。通过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如想要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对一人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建立完善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并针对本国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制度。(3)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私法保护制度。经过逐步的发展,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已经对一些重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但仍有明显的不足,而造成这些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过于简略,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4)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私法保护制度的建议。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要想更好地为一人公司债权人提供保护,就要细化现有法律制度,合理运用各种手段。在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该允许债权人为公司聘请一至两名监事;在建设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应该以构建全国信用体系为基础,建立股东与公司财产分别公示制度与一人公司备注制度;在细化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方面,则应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与情形,明确判断标准,同时细化深石原则的使用标准,限制股东的自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