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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在我国的金融经营体制在市场化程度较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和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比较落后的条件下,采用分业运行模式是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的。但是,为了应对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们必须加强各金融行业之间的合作,并在承认混业经营存在的条件下,重点发展银行控股公司,并改善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为混业运行体制的采用创造足够的条件。
适应这种形式,有必要改变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分类的标准,而强调以金融服务功能为标准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于风险较高和金融创新较快的比较综合性的领域,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备忘录互换制度和监管.协调会制度,建立“快速反应纠偏”机制。同时,加强金融机构资本金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自律约束机制,改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并鼓励与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