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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程序是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的重要阶段。该程序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而公诉审查程序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权力主体的构成。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公诉审查程序,特别表现为公诉审查权力主体的独立性和专门化。然而,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存在种种问题,未能实现其在诉讼构造上的应有作用。我国应当抓住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深入系统地完善公诉审查程序,构建科学合理的公诉审查主体,即预审法官。公诉审查权作为司法裁判权的性质决定了公诉审查程序独立的诉讼地位,以及抑制不当公诉、案件分流和庭前准备的功能;通过对公诉审查权力主体的张力及限度的分析得出,只有中立的司法裁判机关才能成为公诉审查的权力主体;两大法系国家由于历史传统和诉讼模式的不同,形成了模式各异的公诉审查权力主体,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各有利弊,都不尽完美。在比较和评析两大法系国家各种模式之后,基于我国的现实条件,采取预审法官模式是我国必然的选择,但是,因为预审法官模式的固有缺陷和我国司法体制的本土特性,完全照搬国外的预审法官模式是不科学的。基于以上分析,构建预审法官制度要走中国特色的道路。在具体构建预审法官的问题上,应侧重强调对其产生方式、权力配置、诉讼职能和监督机制的设计。文中采用历史分析、归纳总结和比较研究等科学方法,从刑事公诉审查程序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了国外公诉审查权力主体的模式及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探讨了在我国构建预审法官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并对预审法官制度的具体设计进行框架式的构想。刑事公诉审查程序的改革完善是受到多种条件制约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进程,但我国的公诉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是乐观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