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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先天缺陷儿或其父母对医院提起的相关诉讼案例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例,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对先天缺陷儿“错误”出生引起的家庭的痛苦和经济的负担进行法律救济探讨。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目的、意义,并概括地提出了笔者对于本文的总括性的观点。正文部分共有四章组成。第一章为本论题产生的理由。在论述理由之前,笔者首先对题目进行了释义,然后分两节论述了因司法实践产生的困惑和理论基础的存在这两个理由。我们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还处在十分混乱的状态。笔者认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之间都是平等的;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同时也是民法的原则和精神;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功能应以分担损失为中心。第二章是主张权利的主体和请求权基础。从程序法的意义上,就是论述原告资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先天缺陷儿的父母因请求权发生竞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医院赔偿。而先天缺陷儿只能依照侵权之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如此,依我国现行法律还是有障碍存在,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应认可先天缺陷儿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三章是医院的法律责任承担。在分析医院为医生的诊疗行为承担雇主责任以后,接着论述了医生诊疗行为过错与否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另外笔者认为在认定医生诊疗行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于父母提起的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又或者是先天缺陷儿提起的侵权之诉,医院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章的最后,笔者论述了医院的抗辩理由。第二章与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第四章是关于医院应该赔偿的范围。由于诉由和原告的不同,医院所要承担的赔偿范围是不一样的。最后是本文结论。在国内学术界对于“不当出生”、“不当生命”还处于外国案例介绍为主的时候,笔者简要地介绍了国外立法和案例后,立足我国的司法案例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按如何为先天缺陷儿家庭提供法律救济的思路,作出了系统的理论探讨,此为本文的新颖性体现之一。本文的不足在于,对于医生诊疗行为过错具体表现问题,写的过于笼统,因专业所限无法进行详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