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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至今已近25年。这项“民告官”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对于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权利,化解行政争议,服务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一种,也是最具有鲜明民主特质的法律制度之一,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为被告亲自参加庭审、应诉辩护的一项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使行政首长在庭审过程中对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形成直观了解,同时也扭转了被告缺席判决对维护行政审判权威的不利影响。实践证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行政诉讼审理难、裁判难、执行难问题,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作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制度探索,不失为推动行政审判迈近公平正义的一条良方。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发展和实践,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自1990年10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施行,到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前为第一阶段。该阶段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属个别地方“民间创举”,发展相对缓慢。2004年至今为第二阶段,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指导性规定出台,标志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一“民间创举”一跃上升为国家支持鼓励的一项制度。时至今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经成为法院、政府所共同力推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纵观世界各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以法定形式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极为少见。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非复制国外先进诉讼制度的“舶来品”,而恰恰是极具中国特色、“土生土长”的新制度,确是带有鲜明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的产物,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目前,在我国法学界的研究中,对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定位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阶段性解决行政诉讼困境的权宜之计。另一种观点倡导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作为一种固定制度长期存在,并实现法定化。本文以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产生发展为基础,通过对其演进过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对这项制度的合理定位、发展前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初步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对这项制度的最终定位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