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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是国际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其形式多种多样,几乎所有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曾经通过补贴促进某些领域的发展。一方面,一国政府有权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政策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一国对国内工业的补贴在某些情况下会对国家间的自由贸易造成不利影响。在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之争一直是一个复杂棘手的问题。国际社会需要有一套规范补贴的规则,以区分国家政府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而提供的补贴和那些具有扭曲国际贸易、剥夺其他国家贸易机会的补贴。本文共分五章。分别研究论述了补贴反补贴的合理性和历史、补贴的定义、按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的分类对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以及不可诉补贴进行分析评价、分析了特殊领域的补贴规则。最后论述了WTO补贴反补贴规则对中国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补贴和反补贴做了经济分析,以寻找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规范的合理性。经济分析表明,对于扭曲国际竞争的出口补贴和具有类似损害后果的国内补贴有必要予以规范和限制,但并不支持反补贴税政策的普遍使用。从多边贸易体系的角度来看,反补贴法的合理性在于在多边体系中抑制扭曲贸易的补贴或促进贸易减让。根据SCM协议的规定,补贴定义中包含两个因素:由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给予了利益。此外,补贴还必须具有“专向性”才受SCM协议的约束。本文参照WTO争端解决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中的解释,对“财政资助”、“利益”等概念做了细致的分析。在确定是否有“利益”被授予时,市场是比较的基础。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受SCM协议约束,专向性可以从法律上或事实上两方面来确定。乌拉圭回合将补贴分为禁止性的补贴(“红灯”)、可申诉的补贴(“黄灯”)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绿灯”)。出口补贴的基本特征是:以出口补贴为条件,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以出口表现为条件。一项补贴“在法律上”以出口表现为条件,指该条件的存在可以根据相关立法、规章等法律文件的语言显示出来。而确定一项补贴是否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应审查实际围绕相关补贴的授予或维持的所有事实。本文还对出口补贴的各种具体形式进行了分类研究,如边境税收调节、影响价格的补贴、上游补贴等。与出口补贴一样,进口替代补贴也可从法律上或事实上两种途径来认定。最后,欧美之间的著名的贸易争端——“美国外贸公司案”也带来了不少思考。对于可申诉补贴,本文结合GATT/WTO案例,分别不可诉补贴可能造成的三种不利影响的概念和确定方式做了解释,包括:损害、严重损害、对GATT1994利益的抵消或减损。对不可诉补贴的适用条<WP=5>件和意义进行了分析,指出: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可诉补贴有可能会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关于不可诉补贴规定的一个重大缺憾是没有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在一些特殊领域,适用不同于一般补贴规则的规则,包括农产品补贴、民用航空器补贴、环境补贴等,还有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对外国产品提起过反补贴调查,也未受到过来自国外的反补贴调查,这种状况也造成了我国反补贴的立法、研究的滞后。但入世后,中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发生了变化,补贴与反补贴的影响会逐步显露出来。中国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转型经济国家。中国应按WTO补贴反补贴规则的要求对现有的财政支持措施进行清理完善,同时充分利用规则所允许的做法和有关的特殊优惠规定发展本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