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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环节。它在诸多程序环节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这些程序的运作中显现出独特的价值。随着跨国诉讼的不断增多,这一问题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今时今日,全球经济关系的相互依赖不断加深,世界各国开始尝试解除藩篱,以求得在此领域的相互合作。各种域外送达方面的区际乃至国际司法协助的框架相继诞生,其中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影响范围最广。但由于文书的送达被广大的国家看作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具有严格的属地性,所以,文书的域外送达问题一直是一个充满斗争和妥协的复杂问题。 本文首先从分析域外送达的范围入手,剖析了域外送达的地域范围、文书范围以及案件范围。其次以《海牙送达公约》为基础研究了各国主要采取的域外送达的方式,并介绍了对受送达人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最后,笔者对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域外送达制度以及提高域外送达的效率提出了的意见。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部分:域外送达制度的范围 首先,笔者对域外送达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分析,指出“域外”主要指一国的主权领域之外。某些主权国家基于历史原因或政体上的某些特殊性,在本国某些特殊行政区域内采取类似于国际域外送达的诉讼程序,应属于区际送达,从根本上来说它是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程序。因此我国的域外送达主要指我国对外国的送达。其次,笔者对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进行了解析,明确了司法文书与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分野,初步界定了司法外文书的涵义和范围。再次,笔者还分析了域外送达所涉案件的范围,指出可以进行域外送达的案件仅为民商事案件。同时依据1989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特别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提出了确定“民事或商事”的标准。 第二部分:直接送达方式及其评价 按照是否委托外国的有关机关代为送达,可以将域外送达的各种方式归为两类,即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其中,直接送达主要包括了外交代表和领事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笔者结合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