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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曾经说过:“如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显著的特征,则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显著特征。”这一说法指出了股东表决权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体制下,股东表决权成为公司所有和公司控制的连接点,是股东实现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虽然股东表决权在股东权利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理论界及实践中却往往被忽视,现有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论述及著作中,以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内容居多,专门针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论著则少之又少。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了部分修订,这使股东表决权制度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公司治理实践中也不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通过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予以解决。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针对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指出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基本理论。包括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概念、性质及价值。指出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性质是一项民事权利、固有权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第二部分:论述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原则及方式。本部分重点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实行的二元化原则,即出资比例原则及一人一票制原则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如何利用公司章程对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做出例外规定及应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讲述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及其救济。本部分论述了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结果及效力,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当股东表决权被侵犯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包括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诉讼、解散公司诉讼及侵权赔偿诉讼等,并提出了健全股东退出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