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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如何确定该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建立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但立法上存在的模糊性导致学界上一直争论不断,也给司法上的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以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研究为学位论文选题,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进行论述,通过总结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学界之争,梳理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司法实践,在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提出点滴建议,以期为《著作权法》的修订贡献自己绵薄之力。全文除引言、结语外,主要分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辨析委托作品的概念。首先结合学者对委托作品的定义进行分析,归纳出委托作品的特征,从而对委托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之间的异同,以加深对委托作品内涵的理解,为研究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总结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学界之争。当前学界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研究上的争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即对约定归属的属性、约定归属的范围、约定归属的合同形式展开争论。具体而言,约定归属属性的争论点在于委托人取得委托作品著作权的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本文认为应是继受取得。约定归属范围争论的着眼点在于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可否约定归属,对此存在归属范围有限说和归属范围无限说。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应坚持归属范围有限说,即著作人身权中署名权不可通过合同约定其归属。在约定归属合同形式存在合同形式要式说和合同形式法定说之争,本文坚持合同形式法定说。第三部分梳理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司法实践。首先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例进行说明。然后通过量化分析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思路,对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的问题展开论述,主要针对“明确约定归属”、“约定归属范围”以及“合同形式”的审判认定展开,并归纳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典型国家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本文选取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四个典型国家,对四国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进行考察。基于对委托双方利益侧重不同,四国体现出三种立法模式:即侧重保护委托人利益(英国)、侧重保护受托人利益(法国、德国)以及兼顾委托双方利益(美国)的立法模式。四国制度虽然存在差异,但也存在归属的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财产权的归属可通过约定归属等共同性,这为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完善提供了思路。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建议。根据学理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立法经验,本文认为完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时应坚持契约自由原则、创作者为原始权利人、利益平衡和激励创作四个原则;《著作权法》第17条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定的完善上,要明确著作人身权可约定归属范围、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形式,并试图提炼出该条文的修改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