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广袤的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以及社会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一系列的规范,它们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秩序。法律作为这些规范中的一员,在诞生之初就注定了肩负着与其他规范不同的任务,它代表了国家层面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社会中存在着其他众多的非正式规范,这些规范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部分与生俱来、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需要一个符合公众心理预期的标准来作为行为的依据,也就意味着法律其特有的属性势必会在众多的规范之中脱颖而出。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完成其任务的过程中都可以完美的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会出现与预期相悖的结果,这不能简单的归因于社会问题,从中引起我们关注的应该是:在制定法律之初,法律是否就已经背离了它所应该发生作用的社会环境、脱离了原来的一系列规则,进而破坏了人们对他人将来所要发生的行为的预期。这是法律自身的问题。法律虽然具有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但是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因为执行者体系内的秩序打破了法律与社会秩序之间的连接点,那么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它损害的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多的是由该法律作用于原本就存在的社会矛盾之后所带来的恶性循环。换句话说:法律不仅没有发挥其应有功效,反而使得原本的社会秩序更加混乱。所以,一部良法诞生之后,如果其作用的社会环境出了问题,那么该法律将使得原有的秩序更加混乱。这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每种现象所造成的不幸,我相信都有解决的办法,关键在于怎样选择一条正确的道路。在本文之中,笔者力图通过新交规这一具体法律的不合理条款以及其实施时所遇到的阻碍透视问题的所在,采取回归到社会具体环境中的方法剖析法律在面对不同社会秩序时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为何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的不认同?虽然这不能解决所有法律所产生的问题,但至少能为我们在制定法律之初以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通过对社会的深入观察和日常实践来看待法律与不同秩序之间应当如何共处。希望有一天法律不论是与社会秩序还是在其运行的过程中都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最大功效,科学、合理的迎合社会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