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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农村环境保护应当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上。由于环境本身具有潜伏性、隐蔽性特点以及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复杂性的特点,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指导农村环境的管理工作是不够的。环境保护还需要公众的大力支持和参与。农民是环境的直接受益者但同时也是环境的直接破坏者。把公众参与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是深入贯彻环境权理念实现环境民主的理论要求、是农村环境公共政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需要、更是提升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农村基层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公众参与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存在很多弊端,从而暴露出我国现行环境立法以及环境管理中的不足。本文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挖掘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的弊端,详尽论述了不足之所在。主要表现在公众参与水平不高、公众参与程度低、以及公众参与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等。因此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国公众参与的成功经验,应当在制度上做出合理的改进。从法律上明晰农村居民的权利义务,强化民主化观念。在农村普及环保教育,加强公众参与能力,建立全过程参与体制。同时,激发社会各界保护环境的力量,特别是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对公众参与的推动作用。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农民摆脱维权难的困境。完善公众参与的实现途径,鼓励公众多层次参与环保,建立听证会制度,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建设。在立法中形成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形成政府与公众的有效对接,从而优化公众参与制度,发挥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功能和效益。只有公众广泛积极参与投身到农村环境保护中,才能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