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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作为经济法规制主体,其职权行使能够弥补中央对区域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的不敏感性,能够较为及时灵活地对居民偏好作出回应,在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等方面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然而地方政府经济干预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干预本身也产生了外部性。地方政府为了自身部门利益最大化,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或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构成了对经济法功能实现的重大阻碍,规范地方政府经济职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和经济法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课题。本文的第一部分为地方政府经济职权及其法经济学分析的一般理论,主要从地方政府经济职权的内涵、对其进行规制的经济学基础和将经济学方法运用到分析地方政府行为的可行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地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虽然能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限制竞争、公共产品提供不能等问题,但由于权力先天具有垄断性和强制力,如果没有相关制度对其进行有效约束,职权行使给公众带来的损害可能比没有权力介入时公众受到的要大得多,因此,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时,也要有法律对其权力行使施加限制,惟有在政府干预的同时干预政府,权力的行使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第二部分为域外地方政府经济职权运行的法经济学分析,美国和日本分别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都在致力于通过地方政府经济职权的变革,应对可能产生的各种危机,但由于这两个国家的地方政府与本区域内部分市场主体的利益不可分割,使其职权行使的结果不可避免使社会整体的经济目标让位于私益,而导致经济干预目标的落空。由于同样受到理性人的局限,国内外地方政府的行为存在着高度的契合性,对国外地方政府经济职权的行使现状进行梳理总结,并加以法经济学角度的的分析,可发现这些行为背后的深层动因,对于我国完善相关制度以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为本文重点,主要对我国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职权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试图以此找出其行为背后的深层动因。地方政府可采取的行为有经济政策创新激励不足、逆向选择和地方保护主义等,而这些行为都是地方政府综合多种因素、与多方主体进行博弈的结果:中央以经济发展指标为主要衡量的绩效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产生误导,任期有限导致其短期投机行为的发生,对相对位次的追逐导致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出现等。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基础之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其中包括公民迁徙权的合法化、政绩考核标准的多样化、经济职权的制度化和转移支付的保障化等方面,以期在制度约束下,地方政府职权行为可促进经济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