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国家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较低的生活成本、丰富多元的机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华,日益庞大的外国人群体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为有效应对日益繁重的外管工作和城市管理任务,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执法地位,使外管民警成为公安机关继交通警察、消防警察外第三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警种,同时在完善外管执法体制、加强中央事权建设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该法完善了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但在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上并没有过多的改革与创新,而是仅就目前已经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些治标不治本的对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执法角度都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本文从区级公安分局执法主体的角度出发,探究外管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出入境机构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警力配置、执法场所配置等客观因素导致立法目的落空,具体执法实践偏离立法规定的轨道;授权性法律过于原则化造成当场处罚剧减;实体内容规定过少,造成管理“细节空白”;救济制度存在缺失等多方面问题。笔者以问题为导向,认为必须解决现行管理体制与中央事权的内在矛盾、合理设置外管部门、配套执法体系、规范有关授权性法律法规、完善出入境管理中的外国人权利救济。此外,为了整体完善我国外国人管理体系,应进一步改革我国出境入境管理制度,建议立法思路逐渐从出入境管理法过渡到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