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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既是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但现行制度上的缺失和自身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公司运作实践中监事会徒有虚名、监督无力。于是,我国在监事会失效的背景下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与监事会制度产生了职能上的重叠和冲突。那么,我国监事会制度失效的根源在哪里?我国的公司治理机构中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并存呢?监事会又怎样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呢?本文将结合独立董事制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失效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并从立法和现实两个方面对失效的问题根源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在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两者可以并存、我国应保留监事会的观点。第三章则对于如何完善监事会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