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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民商事活动愈来愈多地依赖代理人来完成,外贸代理更以其专业化、产业化、独立化的特点倍受推崇。我国外贸代理受到其产生背景——计划经济的影响,从其确立至今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不合理问题和现象,为其推行造成了很大的阻碍。本文就1999年我国新合同法出台后及目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的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四部分:
一、关于代理法律制度的涵义。介绍和分析代理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代理理论,与我国立法中代理的概念相比较,从中推出外贸代理的概念。
二、利用比较的方法分析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或即将面对的问题。
三、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外贸代理是商事代理的一种,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中的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外贸代理,但外贸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特别形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考虑制定专门的规章或条例。建议明确界定外贸代理的概念及外贸代理的具体法律形式应包括直接代理、隐名代理、不公开委托人的代理和行纪四种。
四、对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展望。分析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代理制的影响,否定了代理制的“消亡论”,认为在未来代理制将会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会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