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山东是一个灾害频繁、兵匪交乘的乱世。动荡的时局,造成了大量的灾难民和贫民,困而社会救济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在结构上,将近代山东的社会救济分为政府救济和民间救济两部分。在具体行文时,以政权更迭为经,对晚清、民国时期的山东历代各种政权的恤政进行了纵向梳理;同时,又以救济对象为纬,对因生理或社会因素造成的残老孤寡,和因自然因素而导致的灾、难民救济进行了横向考察。本文首先对晚清政府的灾荒救济进行了研究,指出晚清政府无论从救济资金的筹集,还是赈济措施,都是中国传统荒政的沿续。认为晚清政府的救荒政策,尽管表面上缜密细致,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吏治的腐败,亦不免纰漏百出。民国政府的社会救济是本文论及的重点,在结构安排上分为两章处理。其一,将民国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按灾民、难民、贫民三部分进行了分类研究。灾民救济分别选取了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两次对山东影响至大的自然灾害,即1920 年大旱灾和1933 年黄河水灾,进行了比较研究。难民救济,亦截取了二十年代胶澳商埠局对赴东北难民的救济为个案。贫民救济,将救济机构分传统和新设两类,以体现民国时期救济的多样性。其二,对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及鲁青分署在山东的善后救济进行了研究。指出,其在山东解放区的救济,虽然存在救济物资分配入不敷出、穷苦难民实惠难遍的不足,但毕竟部分地缓解了战争给人民带来的痛苦。此外,战争时期山东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内的灾民、难民采取“以群众自救、社会互济为主,辅之以公家协助”的方针,积极实施了生产救灾、灾害防治、难民救济等救助措施,使这一时期的救济,具有战争环境下所独有的特色。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救济的同时,民间救济作为一种更为经常的救济形式,在日常救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晚清时期,传统善堂仍为民间救济的主体。但虽着社会的发展壮大,新式救济模式异军突起,成为近代社会救济的一支重要力量。晚清义赈,在中国赈灾史上,开创了一种新的救荒机制,提高了救灾放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