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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坚持以历史为依据、以理论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伊朗伊斯兰革命以后的最高领袖制度进行研究。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伊朗最高领袖制度的理论基础。伊朗人民在教法学家的领导下,行使制宪权,制定宪法,确立了最高领袖制度。它源自伊斯兰教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教派的基本教义,即在该派所崇拜的第十二位伊玛目穆罕默德-马赫迪隐遁期间,其在人间的代言人什叶派最负盛名的教法学家将成为什叶派穆斯林真正的领袖。精神领袖霍梅尼在前人的基础之上,明确指出,从“建立教法学家领导权的必要性、教法学家领导的具体形式以及怎样建立教法学家领导权”三个方面具体阐明教法学家治国理论,为最高领袖制度的建立铺平道路。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伊朗最高领袖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伊斯兰共和国建立之后,霍梅尼将自己的理论付诸实践,通过《宪法》直接规定了最高领袖制度,赋予了最高领袖绝对的地位和权力。同时通过自己的威望建立了诸如伊斯兰革命委员会、伊斯兰共和党、伊斯兰革命法庭等超《宪法》部门,完善了最高领袖制度。其后,因为继任领袖哈梅内伊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设立了诸如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司法总监等部门和职位确立自己的最高领袖地位。并在实践中,通过政治手腕打压异己势力,获得最高领导权。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伊朗最高领袖制度的潜在危机。宪法的朝令夕改造成领袖权威的丧失,与西方宪政理论的分歧导致大国制裁,背离立国之本丧失群众基础。文章的第四部分基于上述铺垫,得出伊朗的最高领袖制度或是保持不变,继续突出政治;或是回归教法学家治国传统,建立名副其实的“效仿源泉”治下的最高领袖制度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