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的保护路径研究

来源 :北京化工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lutus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互联网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个人数据正在极为便捷和广泛地流通;而计算机计算能力的飞跃式提升,又保证了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得到足够的技术支持。在这样一个大数据的时代,个人数据的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采取文献研读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理论界的经典学说,并参考比较法的规定,对如何保护个人数据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个人数据的概念、分类和属性;第二章研究域外立法的演变,剖析其立法模式的利弊;第三章回顾我国个人数据的保护历程,并揭示现状,指出不足。第四章探讨个人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保护个人数据的关键在于防范个人数据在数据行为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个人数据之上通常存在着多种类型利益的聚合,将其作为某种特定权利的客体进行保护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个人数据保护仅限于数据主体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数据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持续性的数据能力的不平等。因此应采取多部门法综合保护的进路,并引入场景化理论,在具体场景和具体的数据关系中实现对个人数据的公平保护。
其他文献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于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效力认定这一问题上法院远未形成统一的结果与路径,在最终结果上表现出有效与无效两种截然相反的对立,而同一阵营里也呈现着强制性规定、无权处分以及无权代理等的各自为界。从裁判焦点出发并结合法理,梳理出如下认定该抵押行为效力的思路,首先应当确定该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其次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一方面准确把握该条款的主旨为对法定代理权的限制,同时就该条款所规定之“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宜采取折中说,即先将抵押行为推定为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对另一方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有可能会给另一方带来财产损失,为保障该损失能够获得赔偿,申请保全人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司法审判中也承担着越发重要的功能。然而,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在现有法律中的规定过于简单,其与民事担保又存有许多相似之处,这往往导致前者在探讨过程中易被忽视。不完善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必然会削弱自身功能和作用,为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该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首
股东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能够对企业支配权获得维系保持的法律手段,通过运用信托制度可以行使股东表决权信托,对企业股东表决权机制完善,也能够避免发生股东大会对公司控股权利扭曲滥用情况。目前我国企业扩张、运营、重组多阶段运用股东表决权信托,都达到良好的实践应用效果。但不可避免的是表决权信托存在一定制度风险,譬如股东利益冲突、受托人经营管理消极怠慢、企业控制权集中垄断、损害企业利益等问题。因此本文展开对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本文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总结前人研究成果前提下
混合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规则因涉及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第三人物上保证人四方法律主体,来回穿梭于财产法主要法律物权法、合同法规范之间的界限,在担保物权、合同、保证等多种规则的应用和磨合间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所以有其复杂性和繁琐性。在实践中,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字第40号案例就可以看出,法院内部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人担责顺序效力认定、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的认定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整理归纳之后发现无外乎有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在债务人债务到期且无力偿还时,当事人约定了担责顺序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时担保物权人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在新闻领域内引起了变革,聚合技术在新闻领域的应用使新闻聚合媒体大量涌现,新闻聚合逐渐成为公众获取新闻的主流方式,但是也引起了诸多侵权纠纷。
  目前对于新闻聚合的侵权争议聚焦于两点:第一,聚合针对不同对象时是否都构成侵权;第二,聚合的不同方式是否都构成侵权。其中对于聚合不同对象引发的争议是,事实消息是否可能受到法律保护、新闻标题及摘要是否有可著作权性,以及聚合新闻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于聚合的不同方式引发的争议是,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码时的临时复制是否
建立在单边市场之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双边市场中遇到不少问题,其中包括双边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的选择问题,主要有社会总福利标准、消费者福利标准与平衡权重福利标准等。出于我国现行法中缺乏对双边市场因素与消费者福利因素的关注,研究关于在双边市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如何认定消费者福利标准,很有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与单边市场而言,双边市场的经营集中审查存在着交叉网络外部性识别、SSNIP测试法应用、竞争效果分析、价格结构的非对称性等特殊性。消费者福利标准应是双边市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审查标准或反垄断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是由党中央组织、中央纪检委、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务关系的法规范,由党的纪律保障实施,渊源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细则。而就党规的性质而言,宜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现象来进行认识,符合我国法治实践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即党内法规具备法的属性,同时具备党性,以实现党内法治为目标。十八大以来,我国党内法规建设
本文在进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历程的理论解析的基础上,深入观察此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探寻一切可能的解决路径,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为大体研究思路,依次例举了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遇到的难题,为了使其司法适用不会因为过于模糊的法律规定而出现混乱,笔者认真对权利性质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解决思路。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定义为法定优先权;对于《解释1》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和内容
高三复习中一种常规的做法是:先由教师编排练习题让学生训练,做完后教师再进行总结和纠错,学生在复习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深陷“题海”,高考不终做题不止,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学生往往只是在被动地接受,知识在学生大脑中的痕迹难以有效地集聚,学生知识内化的程度低,与高考复习的目的背道而驰,高考复习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完成知识框架的自主建构,通过知识网络的建构,把高中物理涉及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串起来,做到纲
期刊
税收是国家机器可持续运作的基础。社会群体的存在必然面临公共产品的需求问题,公共产品的存在则需要物质基础的支撑。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财政的支持,由此在国家和征税对象之间产生税收法律关系。双方力量的悬殊使得规范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被视为侵害人民财产的法律。为了减少和防止非法侵害人民财产的可能性,税收的征收需要有依据,从而形成了税法上至为重要的税收法定原则。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为公民设定缴纳税款的义务、实施征税的行为。在现代税收法治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行政、司法中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我国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