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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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是人伦之本,也是家庭的基础。国家是一个大家庭由若干个小家庭构成,而婚姻又是小家庭的基础,所以说婚姻也是一国之基是关系到国家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古时的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婚姻家庭,他们运用礼法对婚姻的成立条件、家庭成员的关系和权利义务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唐宋两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朝代他们在婚姻家庭方面制定的法律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古话说宋袭唐律,《宋刑统》的户婚卷几乎照搬了《唐律疏议》的户婚卷,但是因为封建经济高速发展,宋代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顺应时代的特征,这些特点有些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有些却是封建理学的糟粕,是对人性无情的扼杀。本文通过对唐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比较,简单整理出两者的异同,以此为基础希望为以后进一步的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法规打下基础。   本文的主旨在于以比较的角度揭示唐宋两代在婚姻制度、家庭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相似与不同之处。文章分为四大块,第一块主要讨论唐宋两个朝代婚姻成立的前提,第二块探讨婚姻成立后家庭成员法律关系的变化,第三块讨论了唐宋婚姻解除的条件,第四块论述了唐宋婚姻解除后家庭成员法律关系的变化,最后文章对这两个朝代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特点进行了概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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