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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其型构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追求不同价值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以不同的面目和形式示人。公法与私法的不同价值诉求是其划分的基础。法的价值目标变化隐含于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之中,是一种自发的内生力量。公法与私法由最初的泾渭分明到这种界限发生流动,形成具有公法和私法某些特征的“中间地带”的出现,直到现代社会,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由多元效力和形式的规范构建起法律秩序。这种变化背后隐藏着人们法价值理念的变迁。公法与私法交融的浪潮模糊着人们的视线,公法和私法的调和问题成为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新的议题。管制规范属于公法,侵权法是典型的私法,在公法与私法交错发展的大背景下,管制规范与侵权法亦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管制规范是公法中为私主体的行为设定标准或准则的规范,其与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保护性规范既有联系亦有区别。管制规范对侵权责任构成产生影响,侵权法在某种程度上亦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手段或工具。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将我国侵权责任领域切割成两大部分,因而管制规范对侵权法的影响,总体上亦分为两部分,管制规范对过错责任构成的影响以及对无过错责任的影响。管制规范对过错责任构成的影响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之一,从违反管制规范与遵守管制规范两个维度论述该问题。违反管制规范对违法性、过错、损害、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产生具体影响,各要素之间亦是开放相互影响的体系,最终影响责任的构成。管制规范透过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进入到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中,在医疗责任的相关条款文中亦可寻到管制规范的踪迹。管制规范对无过错责任的构成产生影响,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思想为风险的分配,通过具体“因子”的考量,确定风险领域,最终确定将责任分配给行为人还是受害人。违反管制规范可能通过“风险控制的可能性”和“合理信赖”两个“因子”影响责任,行为人违反管制规范可能预示着行为人未尽最低谨慎义务控制风险,以及受害人对管制规范的合理信赖程度越高,就应该将责任分配给行为人,而不是让受害人自己承受损害。违反管制规范对因果关系要件产生影响,违反管制规范,一般容易引起因果关系推定的后果,导致责任构成要件的满足。违反管制规范对无过错责任领域的强制责任保险发生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违反管制规范导致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行为人就必须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均不是结果责任,即使责任构成要件得到满足,还需观察是否存在责任的抗辩事由,遵守管制规范的行为能否作为责任的抗辩事由?一般情形下,管制规范设定的为最低的行为人注意义务标准,因而遵守管制规范并不等于遵守了合理注意义务,依然可能导致侵权法上的责任,遵守管制规范作为抗辩的理由是例外;管制性许可针对的是具体特定的行为人而设定的行政许可,对特定的行为人的行为设定的行为许可,其比一般的管制规范具有针对性,并且规范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较大,因而行为人遵守管制性许可,一般情形下可以作为责任抗辩的理由,不能作为责任抗辩的理由是例外情形。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7条不是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表述,应将第24条解释为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其囊括所有的无过错归责的责任类型。违反管制规范的行为对责任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归责思想中。其次,在《侵权责任法》具体的无过错责任类型中,管制规范对该责任构成的影响亦有所体现,比如:产品责任、动物饲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