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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投资者的投资与责任的矛盾,使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顺利分离。然而在公司内部实行的股东平等原则是基于股份平等原则之理念,因此在实际中,大、小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力是不同的。在现代公司中,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往往遭受大股东的压迫和剥削,严重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热情,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使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途径,一直是公司法必须考虑的问题,可以这样说近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股东为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历史。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内部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公司的民主成为资本民主的时候,小股东们的声音是那么地微不足道,而公司也变成了大股东的一言堂。因此通过公司内部规则是无法对小股东进行救济的,这就需要外部制度进行调节,这种外部制度便是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包括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也称为派生诉讼,其中的直接诉讼制度笔者以为是股东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股东直接诉讼即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向其他侵犯了自己股东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因此直接诉讼对股东来说更具有诱惑力和能动性。然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法》等法律对直接诉讼的规定不仅简单、模糊,且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可操作性,因而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经常是无法可依,广大小股东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和救济,只有选择逃避的方式愤然离开股市。本文针对这种现状进行了一番探讨,并且对直接诉讼的构建提起了一些见解。 文章共分六部分。在引言部分中,通过对公司制度产生的积极影响以及消极作用入手,指出了广大小股东在公司中不利局面的现实,从而为下文探讨股东直接诉讼做了铺垫。 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对股东直接诉讼进行了定义,并对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在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两种诉讼的性质、两种诉讼的程序、适用范围、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对和解和撤诉的要求六方面不同进行了区别,从中可看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优越性。在此部分作者还对股东诉讼的历史发展作了简单的介绍。 第二部分:作者首先探讨了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同时在分析公司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