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其设定的理论基础是“妻子嫁妆优先偿还权”。我国《海商法》中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民用航空器法》中规定了航空器优先权,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二零零二年六月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问题。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解决普遍存在的工程欠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从这种制度施行多年的情况分析,仍有诸多环节存在着争议,影响着这一制度有效实施。本文试就优先权的设立历史渊源、国内外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概况、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构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等方面作进一步探究,希望能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