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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形式,没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制度设计、法律规范、权利性质、各项权能以及保护方式等各方面还有待探索和完善。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归纳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分析其性质。首先,通过对我国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理解与分析,结合我国历史和当前阶段的国情,归纳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的特点:身份限制性、客体限制性、无期限性、流通限制、适用范围限制、取得无偿性。根据上述特点的分析,以目前学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观点学说为基础,与地上权概念进行异同比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得出结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应当定位于一种从公权范畴过渡到私权范畴的民事权利,属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式。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和消灭等权利变动形态。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部分,首先对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的各种类型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现有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接着,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分析,提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观点:目前流转的条件尚未成熟,不赞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最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首先,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权能的内容。其次,运用实践分析法,以当前社会现状为基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进行分析,认为收益通过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实现,法定孳息通常表现为宅基地房屋出租得到的租金。最后,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处分权能,宅基地房屋抵押权能够实现。第四章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方式提出设想。本章运用推理演绎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配套制度提出建议和设想:针对目前立法的不足,提出加强立法的建议;通过比较和分析,提出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属性被行政权力弱化问题的对策;根据实证分析,建议实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登记制度、期限制度、价格评估制度,促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化;通过举例分析,建议以宅基地房屋的流转取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评述社会热点事件,建议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私力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