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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孕育并影响着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人类文明的发展也成为影响气候的重要因素。自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来,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导致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气候变化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而且是一个同国际政治、经济、外交利益以及国家安全等紧密联系的重大国际战略性问题,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争夺未来发展的主导权。碳排放交易制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碳减排促进机制,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我国也应该尽快在国内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采取行动。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保障。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全球气候系统所取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作为一份造法性多边条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使得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但是,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规范也存在着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总体目标与国别目标过低、灵活履约机制过粗、资金技术机制过虚的缺陷,使得大部分附件一的国家都未能实现其承诺的减排目标。并且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的美国的退出,使得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效果更是大打折扣。中国是一个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消除贫困、发展经济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多重压力。生存和发展是中国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增长,这使得中国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总量大,而且增长的潜力大。当前不仅是发达国家,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内部,要求中国在后京都时代承担量化的减排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承受的压力日益增大,当前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中国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实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并解决好能源与环境问题也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是中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在比较研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碳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