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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各自追求不同的利益,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企业资源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并牺牲所有者利益,二者经常处于目标冲突状态之中。股权激励将经营者的努力与报酬联系起来,使得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进而达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大量研究表明,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励经营者,对公司业绩、价值起到了显著的改善作用。实践中,作为一种对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冲突的良性协调机制,股权激励机制自其诞生以来,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成功实践与迅速推广。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建设进程相对迟缓,直到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实施,才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实际可操作的阶段。本文回顾以往股权激励和高管自利行为截止目前的相关研究文献。然后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对中小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等制度背景,通过探究恒顺众昇颁布股权激励计划这个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国泰安数据库中的上市公司数据以及wind数据库的有关数据对高管在股权激励下的自利行为进行具体分析,研究了高管自利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具体解释了高管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来谋取私利,比如说设置较低的解锁条件,增持公司股票等都可以使自己已获得的股权激励更有价值。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杠杆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快速融资手段,首次出现在了高管疯狂增持股票的行为中。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解释了高管冒着巨大的风险去哄抬股价的动机,同时也解释了证券机构为何会同意给他们高倍的杠杆融资。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政策性的建议,以期为今后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