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期货交易的伴生物,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证券期货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不同,证券期货交易双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进行实物交易,而是通过电子科技手段进行交易,而且证券期货具有强大的融资功能,是公司筹集资金改善经营和扩大投资的有效手段。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法律并没有禁止内幕交易行为。1934年美国的《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目前世界各国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安全和发展。我国在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并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自身的优势提前对市场中的动态作出反应,进行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从而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犯罪行为不断涌现,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期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是基于公平竞争的理念,是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三公”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证券期货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有关规制证券、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我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还正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中,在其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大量证券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由于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关于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致使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不断出现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内容。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交易欺诈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交易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和《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对内幕人员作了详细的规定,《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规定了4种内幕交易行为。第二章阐述了国外关于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该部分介绍了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和欧盟关于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立法规定。各国都详细规定了对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关于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和在认定内幕交易罪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并把我国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与国外立法作了比较分析。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关于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立法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目前我国有关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内幕交易主体范围规定的太窄,举证困难,缺少有效的救济手段等问题。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利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禁止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