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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分为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并,均是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合并一方面有利于产生规模效益,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往往对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产生阻却作用,因此,各国的竞争法都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规制。由于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它们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故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与实践往往对这两种不同的合并形式采取不同的规制态度。具体说来,对横向合并的关注较为突出,反垄断立法通常规定对其进行较严厉的规制,而对非横向合并则一贯持较宽容的态度。然而,随着企业非横向合并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妨碍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学界开始对其反竞争效果予以关注,并就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展开各种探讨,而且各国的竞争立法对非横向合并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综观世界反垄断立法动态,不少国家和地区先后实施了对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反垄断规制。如美国自2004年启动反托拉斯法现代化计划以来,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大企业集团非横向合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并通过有关立法对企业非横向合并行为予以反垄断规制。欧盟理事会也于2007年11月公布了《非横向合并评估指南》,这些情况足以表明,对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反垄断规制力度加大已成为全球反垄断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在千呼万唤中得以出台,并于2008年8月开始实施,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也相继出台,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企业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只是在第4章中对经营者集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企业合并作出了笼统的规定,这就使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时缺乏明确可行的操作规范。本文通过对美国和欧盟有关企业非横向合并的立法与实践之考究,探究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实体规制制度,期盼能对我国企业合并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企业横向合并和非横向合并的概念和特征之阐释,剖析了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利与弊。企业横向合并是指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或者处于同一个市场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企业非横向合并则是指除了横向合并以外的企业合并,它又具体包括纵向合并与混合合并。企业的横向合并所产生的负面后果很易于识别,使其成为各国制定合并控制制度所规制的主要对象。而企业非横向合并虽然对市场集中度产生的影响不及横向合并,但它也能产生阻碍其它企业进入市场的后果。企业非横向合并对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可谓是利益与弊害并存。第二部分,阐述企业非横向合并规制的理论基础和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必要性。关于企业合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哈佛学派理论、芝加哥学派理论和后芝加哥学派理论,其中,后芝加哥学派理论采用了大量的经济学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平息了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的纷争,成为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非横向合并对市场集中度也有可能造成影响进而损害竞争,某些非横向合并会造成反竞争的效果,使得价格提高、减少供货渠道或者销售渠道,排挤了竞争对手。第三部分,基于美国和欧盟关于企业非横向合并实体法规则的比较研究,探寻可供我国借鉴的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在实体法规范方面的有益经验。从美国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实体法规范来看,它明确规定了比较科学的规制标准:实质减少竞争标准和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从美国和欧盟有关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实体分析框架来看,企业非横向合并既能产生协调效果,也能产生非协调效果;尤其是美国和欧盟规定了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的资产剥离制度,通过该项制度可以使得企业非横向合并获得双赢的结果。第四部分,论述我国企业非横向合并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法之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对企业的横向合并与非横向合并作出明确科学的界定,制定具体的规制企业非横向合并的实体标准,还应当借鉴美国和欧盟的资产剥离制度,在维护市场良性有序的竞争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非横向合并的消极影响,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