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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笔者在综合相关研究现状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了“民间文艺作品”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论证了以著作权法规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演绎行为的可能。全文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两种模式探究了演绎民间文艺作品的权利边界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在保护专有权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应当区分演绎主体规制其演绎行为。在篇章结构上,本文的绪论部分先阐述了相关研究的背景以及通过著作权规制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必要性,其后罗列了涉及民间文艺作品演绎行为的主要立法实践和国内一些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本文第一章梳理了民间文学艺术在国际传统和我国语境中的各自涵义,并分析了演绎行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意义。在第二章的第一节中,本文从演绎民间文艺作品的法律关系框架出发,分别界定了受著作权法规制的演绎客体、具有集合特性的权利主体以及单一演绎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本章第二节则分别以特殊演绎主体和特殊演绎纠纷为视角,通过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民间文艺作品的演绎行为的权利边界问题,之后在第三节中论证了民间文艺作品合理使用的本质在于利益平衡和利益交换的问题。笔者在第三章中进一步提出在民间文艺作品演绎法律关系中作为“底线”的基本演绎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当尊重现实状况区分不同的演绎主体设定义务,使得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体系的完善既能继续推动民间文艺作品的弘扬和发展,又不至威胁到社会公众的创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