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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起源,当今世界各国均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我国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的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新破产法的起草历经12年,关于是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争论贯穿始终,时至今日仍不绝于耳。本文试图通过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阐明我国应当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一观点。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一问题产生的背景。首先介绍我国现行破产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内容结构,然后通过介绍国内、国际社会因经济发展而使各类破产问题日益突出的社会现状,折射出我国现行破产法的种种弊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适用范围狭窄。最后,详细介绍并分析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在破产法适用范围这一问题上形成的各种观点,通过归纳的方法得出争论的核心就是是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纳自然人破产制度,由此提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和写作的动机。第二部分,对自然人破产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首先运用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依次对破产能力和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进行概念的剖析。结合比较的研究方法,通过自然人破产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比较,更加深刻的理解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其次,对自然人进行范围上的界定,归纳并分析自然人概念和范围方面的各种观点,得出自然人包括商自然人和普通自然人两类的结论。最后,辅之以与其他主体破产能力的对比,明确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特点。第三部分,对破产能力进行历史的考察。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以时间为顺序,介绍不同时期破产能力的立法主义、各种立法主义的发展情况以及各种立法主义之间的力量对比。最后,通过归纳的方法,分析得出破产能力立法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从商人破产主义发展到一般破产主义。第四部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这部分是正文的核心,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