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IP越来越受到大众的热捧,迪士尼等动漫角色的大热为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的作品类型中并未明确地包括虚拟角色类别,但不可否认是随着虚拟角色经济价值的凸显,关于虚拟角色著作权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司法实践已然为虚拟角色保护提供了通道。但是这种保护毕竟出自于法律解释而非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何确定虚拟角色在著作权方面的保护元素,确定其统一保护界限,成为实现每个案件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在美国法上,国会也没有将虚拟角色纳入立法,但几十年的判例为美国法下虚拟角色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判例法形成的虚拟角色的保护标准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相应建议。首先,本文将界定虚拟角色的类别,并分析为何应当选择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再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出发,提出虚拟角色应当归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介绍划定思想与表达界限的观点。其次,本文从现有法律规定出发为虚拟角色获得著作权保护寻求法律解释,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案例对虚拟角色保护,总结出现有保护标准的缺失与分歧。再次,介绍美国判例法的保护标准及新发展。为了给虚拟角色提供版权保护,美国判例法先后形成了“充分描述标准”和“故事讲述标准”,由于充分描述标准的操作性低、故事讲述标准的严格性高,加之角色的发展需要,因而在判例法上逐渐发展出了“外在和内在测试”和“三部分检测标准”,进一步扩大了版权对虚拟角色可保护元素的保护范围。最后,本文在美国判例发展的多种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对文学角色适用“故事讲述标准”,对视觉角色适用“三部分检测标准”的建议,并明确文学角色和视觉角色的保护标准应当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