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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网络游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已经成为了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网络游戏产业更是互联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增长起着重大作用。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是国际公认的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但在网络游戏勃然兴起的同时,关于网络游戏的犯罪浪潮也汹涌而来。玩家游戏中虚拟货币和虚拟装备被盗的事情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明确定性,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详细的条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依据不同的条文判罚,最终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窘境。本文主要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立法理论和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分析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及其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同时,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盗窃虚拟财产的具体数额如何计算以及犯罪的既未遂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近年来网络游戏不断兴起,虚拟财产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其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之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大量出现。由于我国关于盗窃虚拟财产行为没有明确的刑法条文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同样是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出现了以侵犯通信自由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四种判罚结果。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一般公私财产的属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要认定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一般公私财产,所以首先得确定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公私财产的属性。因为虚拟财产具备一般公私财产的三个属性:有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所以虚拟财产应是财产,受刑法保护。其次,将虚拟财产归入《刑法》第92条财产的定义中是符合法理的,用盗窃罪规制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是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再次,在司法解释中已有先例,盗窃罪的对象包括电力、煤气等无体物,所以将虚拟财产列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可行的。另外从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发生数量,虚拟财产的价值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分析,刑法将虚拟财产为财产保护是必要的。最后对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是与传统盗窃罪契合的。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惩处。打击盗窃虚拟财产犯罪不仅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国外早有立法先例。韩国立法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认为虚拟财产和银行里面的货币没有本质区别,对于符合犯罪条件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盗窃罪。美国不仅视虚拟财产为动产,而且在立法中将虚拟财产纳入遗产执行范围。日本和德国立法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地位,但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定为网络诈骗罪。这虽然和盗窃罪罪名不同,但都是财产犯罪的罪名,本质上都认可虚拟财产是财产的。我国大陆地区没有明确针对虚拟财产的条款,只是针对网络犯罪设置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及刑法修正案增加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在后面的评析中笔者全面分析了以这些罪名判罚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不恰当性,而应定盗窃罪。就是因为我国没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没有详细的条文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导致我国在惩治盗窃虚拟财产犯罪方面陷入窘境。因此我们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笔者提出两点建议,第一,通过立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第92条财产的定义中;第二,因为在现阶段,立法解释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可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纠纷,这是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然后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盗窃虚拟财产案件中,盗窃数额的认定方法,以及盗窃虚拟财产犯罪的既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