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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紧紧围绕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这一主线展开论述,结构上除引言外,论文主体由十部分组成,各章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第1章引言。主要介绍本论文的选题意义、论文新颖性说明,研究的方法以及本文的框架结构等。
第2章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概论。本章首先通过比较研究方式阐明了反垄断法中企业并购的概念与分类,概述了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考察分析了美国、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的演变,对当今世界各国主要采用的三种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深入研究了美国、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本文认为,反垄断法中企业并购并非一般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不管是采用取得资产、收购股权,还是人事控制、订立协议及其它方式,只要形成了企业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在经营决策上成为事实上的同一实体,就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并非对一切企业并购都进行干预,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损害有效竞争且无法定豁免理由的企业并购。反垄断法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并购采取了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一般各国都侧重规制横向并购,而对纵向并购、混合并购比较宽容,因此本文主要以横向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研究为核心。企业并购是一种经济现象,因此经济学理论及分析方法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立法和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欧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实践证明,经济学理论与企业并购审查的实践基本上是同步的。
第3章研究相关市场。本章首先从相关市场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反垄断法上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和一般原则,考察了两种常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产品功能界定法和SSNIP界定法,然后逐一分析了如何界定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本文认为,相关市场界定是控制企业并购的第一步,也是控制企业并购实体分析的基础和起点。任何竞争都发生于具体的市场关系中,这一市场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抽象的概念。正确而合理地界定参与并购的有关当事企业的经营所涉及的市场范围,对于准确分析拟议中的企业并购的竞争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关市场的范围大小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判定在该市场内的并购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违法性问题。
第4章研究市场集中度和“安全港”制度。市场集中度分析是企业并购竞争效果分析的起点和第一步。本章从理论上分析了市场集中度的概念、功能及其测度方法,并比较了经济学上测度市场集中度的不同方法。接下来比较研究了美国和欧盟对市场集中度指标在企业并购案中的应用,比较了美欧因对市场集中度的不同评价而导致对同一并购案件不同处理结果的冲突与协调。然后对“安全港”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国外在市场集中度的计量方面经历了市场份额——4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三次调整,目前HHI已经成为衡量市场集中水平的主要指标,以HHI指数为基础的“安全港”制度也已成为欧美企业并购实体规则的一个鲜明特色。本文认为,市场份额与集中度及其变化只是企业并购审查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测定,对并购案件的审理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反垄断主管机关不能仅凭这一方面因素就断定企业并购实质性削弱竞争或者产生和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做出禁止并购的决定。
第5章研究企业并购的反竞争效果。本章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在企业并购反竞争效果的理论、立法、案例,分别对单方面反竞争效果和协调性反竞争效果进行了分析,指出影响并购单方面反竞争效果以及达成协调性反竞争效果的因素。本文认为,企业并购能够引起市场结构的变化,并购之后出现的平衡可能不同于并购之前的平衡,其反竞争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可能是造就某些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使之单方面提高价格而影响消费者福利或者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可能使并购后的市场条件更有利于企业通过协调性相互作用来限制竞争。
第6章研究买方力量。本章对并购案件中的买方力量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正确认识它在企业并购审查中的作用和地位。全面考察了买方力量的定义、内涵和影响,以求准确把握其实质:分析了对于买方势力条件下如何界定相关市场以及怎样认定买方力量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欧盟、英国在并购审查中对买方力量因素的分析,重点探讨了买方力量在买方市场的并购,以及能够抗衡卖方市场力量的并购的两个层面的作用。本文认为,买方的议价能力在并购评估中是一个关键因素。随着购买商的实力不断增强,买方力量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领域,买方力量既可以作为审查供应商并购后效率的依据之一,也可以成为被审查的对象。对于买方力量的积极效果和消及效果,反垄断执法机关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以便对竞争问题作出正确的评估。
第7章研究市场进入。本章从市场进入分析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市场进入的类型,着重探讨了欧美反垄断法上的潜在竞争理论,并对潜在竞争理论的考察视角所涉及的相关市场与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潜在竞争者和市场优势等进行了系统阐述,并结合经典案例,深度剖析了潜在竞争理论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本文认为,对新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分析,是并购竞争效果评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潜在竞争是市场进入分析的重要理论基础,正是市场进入所形成的潜在竞争才使得并购后企业无法行使市场力量。能够消除并购引起的竞争关注的市场进入,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市场进入必须是“可能的、有效的、及时的”,只有这样的进入才能有效制止或抵消并购可能造成的反竞争效果,并购一般不会引起竞争关注,通常不需要进一步分析即可通过审查。
第8章研究企业并购的效率问题。效率常常是企业并购的主要动因。企业并购既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促进经济技术进步、提高效率、提高消费者福利,也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如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因此,是维持一个竞争的市场结构还是更多地注重效率,这是欧美国家反垄断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也是反垄断法上一个非常前沿的理论和执法问题。本章首先从反垄断法中的效率概念与类型入手,分别考察美国、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效率标准的发展演变,分析了效率在各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地位与作用,然后对企业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和反竞争效果进行权衡研究,并对证明效率的法律要件进行了分析。
第9章研究垂危企业抗辩。一般来说,如果拟进行的并购会对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产生损害,比如导致协调效果或单边效果,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如果参与并购的一方是一个垂危企业,那么对其进行的审查会有所不同。企业并购是避免垂危企业退出市场的有效方式,有助于促进市场的动态效率和良性发展。因此,欧美发达国家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都规定了垂危企业抗辩制度,准许对涉及垂危企业的并购进行特殊考虑。为全面理解这一抗辩制度,本章阐述了垂危企业抗辩的发展历程、效率好处和公共利益考虑等内容,对垂危企业抗辩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比较研究,明确该了种抗辩制度的分析框架,探讨适用于企业部分资产或业务的垂危分公司抗辩制度,并对执法机关在并购案件中针对弱势竞争者的考察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与正常企业的并购案件不同,不应将并购前的竞争条件作为竞争分析的起点,应当对涉及垂危企业的并购给与特殊考虑。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现在的垂危企业抗辩制度不仅适用于公司整体,也可以适用于濒临破产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与其让企业破产,不如让新的所有人通过并购来取得并管理企业的资产,以便保持竞争状态。破产企业抗辩是一项并购审查的例外规则,只有满足严格的条件,该抗辩才能使一项具有反竞争关注的企业并购获得批准。
第10章研究产业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本章重点探讨了产业政策与社会公共利益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的角度阐明了产业政策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关系;以日本为例考察了管制行业的发展变化,提出了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适用于管制行业的基本原则:考察了国外社会公共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的内涵和表现形式。本文认为,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标准本身应是一个竞争政策问题,而一些国家的审查标准中包括了产业政策因素。因此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以及在管制行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反垄断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难题。
第11章既是关于中国如何构建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制度的讨论,也是本论文的最后结论。如何建立和完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制度,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选择。在我国现阶段,研究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对比分析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实体审查标准的相关立法、实施指南以及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本章展开了对建立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制度的探讨。本文认为,建立中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体系,针对中国反垄断法有关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过于原则的实际情况,既要保持反垄断法律的稳定性,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还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规定,借鉴欧美的经验,由反垄断执法机关制定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南,进一步完善中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标准,使之更具操作性,有利于保持反垄断法本身的灵活性。本章在分析评述我国《反垄断法》中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