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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尤努斯教授针对穷人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来摆脱贫穷现状的问题,成立了互助组织的一种小额贷款模式。1994年,小额信贷的模式被引入中国。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以及向外发放贷款的贷款利率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扶贫模产生,其设立的目的是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农村,改善“三农”的贷款难问题,是一种新形势的农村金融服务。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小贷公司肩负着金融扶贫的使命,一定程度上解决政府和政策性银行的扶贫问题。所以,需要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以鼓励做出支农贡献的小贷公司。但各地政府在现实工作中对小贷公司的涉农经营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政策大多是针对银行的,小贷公司也没有享受国家层面给予的贷款支农优惠政策。怎样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的发展方向,确保小贷公司切实的服务“三农”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了通过调查目前朝阳县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引导现状入手,深入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持续支农方面具有的优势,现有引导政策存在的问题,详细研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国内外成功经验,制定了朝阳县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支农良性发展的方案,并提出对策建议。朝阳县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支农贷款方面与其他贷款渠道相比有着绝对的优势。但由于政府的引导政策缺失、约束性政策过多及金融机构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原因,目前朝阳县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发挥明显的支农作用。其中,引导政策缺失主要包括税收引导政策缺位和引导小贷公司支农的风控机制不完善;约束性政策过多主要包括对资金来源的限制和对小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政策限制。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引导政策,结合朝阳县存在问题的原因,建议政府应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放宽支农成绩突出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资金来源渠道、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支农风险控制机制、制定实施能有效引导小贷公司支农的财税政策并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提升自身的支农服务水平几个方面着手,积极引导小贷公司支农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朝阳县农村经济发展做更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