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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网络文学1998年问世以来,网络文学版权成为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热点问题。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网络文学产权拥有更广阔的关注人群、更直观的市场数据和更快的转化周期,网络文学版权被广泛进行全产业链开发利用。目前,随着中国网络文学版权的利用越来越广泛,走出国门,利用价值显著提升,不断上涨的版权使用费引发广泛关注。中国网络文学与美国好莱坞大片、日本动漫、韩国偶像剧齐平,并称“世界四大文化奇观”。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正日渐成为重大法律课题。传统版权在我国多部法律中已经进行详细的规范,不能满足新兴的网络文化产品的版权保护。网络与版权的碰撞带来剧烈反应。基于此背景,研究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问题,并综合多项产业报告,该产业领域典型的案例为辅助,对网络文学版权的保护现状进行问题分析,据此探寻网络文学版权更完善的保护措施。网络文学拥有网络版权,通过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分析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现状,网络文学版权的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和非法律保护以此作为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评价的参考依据。在立法当面,缺少与时俱进的网络版权及邻接权的法律法规;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定性不明。在监管方面,一些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也就是网络文学网站存在教唆侵权行为;一些具有版权争议的网络文学改编作品的放映缺乏及时的行政监管。在版权改编方面,同人作品版权争议不断,适用法律不明;网络文学改编权界限模糊,改编后不符合改编要求。从域外发达国家有关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规范与保护现状来看,比较研究美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英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日本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不同与相似之处,进行小结。针对问题,提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可行性对策建议。设立网络版权及邻接权,整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规范版权在网络中的规定,及时制定网络版权的单独章节,新兴的有声读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版权可以纳入复制权的权利范围。网络版权使用条款具体化,构建有效的实施机制,最终形成与现行法规相配套且与时俱进网络版权保护体系。网络文学作品因传播而更有价值,如果限制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对作者和传播平台都是障碍,可以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单独的权利,网络服务商限时传播权。界定第三方网络服务商教唆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构成。只要能够证明第三方网络服务商从网络文学作品获得利益,都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者责任,不再适用避风港原则。这个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第三方网络服务商举证。第三方网络服务商在传播过程中在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行为存在诱导、鼓励贴吧用户发布侵权内容的行为,则构成教唆侵权。只要未能证明第三方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且对涉案作品的传播没有获得授权,宜认定第三方网络服务商构成间接侵权。适当加大侵害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及最高罚金很有必要,增加纳入侵犯著作权的罪名数量,严苛规定犯罪刑罚,对著作权保护将会更加完善。政府要严格监管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积极开展中国网络文学及其版权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学氛围。直接提供文学作品的网络服务商严格把关作品的发表窗口,禁止侵权作品再发表,做到自查自纠,自我净化。号召网络文学网站建立作品侵权申诉系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严格审批网络文学改编作品的放映,一旦存在已经立案的版权争议,应该中止放映审批。知识产权执法监管应该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从源头版权到版权运用的全链条监管。同人作品是否侵权可以参考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同人作品如果利用原作品的核心情节,应该认定为侵权作品,原作品的核心情节是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摘取主要内容相当于作者核心内容的复制。若同人作品无法构成表达的实质性相似,难以达到著作权侵权的程度,也不适合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厘清网络文学改编权界限,改编权必须要保障作者的名誉、声誉不能下降,同时兼顾作品核心思想的完整性,改动的限度需要明确。虽然强调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如果表达出来的背后的思想与原作品塑造人物性格、表现作品主体想要表达的思想不一致,应该认为这是篡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